峨眉山博物馆之友章程
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峨眉山博物馆之友 。使用的简称为博物馆之友。
本组织是自愿参加在峨眉山博物馆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不具备法人资格。
第二条 本组织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加强与群众的互动,促进文化的宣传;增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、合作,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及方法;吸引社会各界的支持,利用社会力量提升办馆质量,增强博物馆的社会基础;为热爱地方历史文化的热心人士提供各种信息、资料和交流平台,推动“博物馆之友”成员个人及社会文化的共同进步。
第三条 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。
第四条 成员构成
由热心公益事业、热爱地方历史文化的社会各阶层人士或机构、团体组成,在国家文物法规及其他各种相关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第五条 成员权利
(一)可优惠利用本馆展厅举办各种展览、文化活动或商品宣传、展销活动;
(二)可以参加本馆“博物馆之友”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;
(三)享受本馆不定时寄出的最新展览信息、请柬以及宣传材料等;
(四)可以免费查阅峨眉山博物馆资料室资料;
(五)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参加本馆举办的社教、研学活动。
第六条 成员义务
(一)对本馆展览、宣教等工作提供反馈意见或建议;
(二)通过各种途径对我馆的陈列展览以及各种活动进行宣传;
(三)协助博物馆组织临时展览、征集文物、开展文物鉴赏、文博研讨等业务活动;
(四)本人或介绍他人来博物馆做志愿者或临时义工;
(五)向博物馆提供藏品征集、展览等方面的信息;
(六)优先向博物馆捐赠文物、资料等收藏品。
第七条 成员管理
(一) 由本人向博物馆提交书面申请,可以前往博物馆宣教管理岗填写申请表,经过审核通过后履行“博物馆之友”职责。
(二)“博物馆之友”内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1名,由选举产生,任期3年;
(三)每年举办1次年会,总结工作,制定计划,同时对有突出贡献的博物馆“之友进行表彰;
(四)一年之内无任何联系者如未特别说明视为自动退出。
第八条 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。
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:制定和修改章程;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;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及相关事宜等。
第九条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;
(二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三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四)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
(五)没有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;
第十条 本组织负责人(或负责人会议)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,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。
负责人(或负责人会议)的职责包括: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;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;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;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第十一条 本组织成员有权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,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。